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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私企立宪制 || 第三届董事会选举 ||
私企立宪制相关制度节选
  
  河北大午集团是一家独资民营企业,为使企业的运行机制公开化、透明化,保障企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建成“百年老店”,大午集团实行“私营企业君主立宪制”(简称“私企立宪”)。按照“私企立宪”的制度设计,集团设立董事会、理事会、监事会。三会并立并行,相互制约,对员工负责,对企业负责,对社会负责。

  第一节 三会制度

  董事会:

  第一条 董事会是集团的最高决策机构。董事会由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2人,董事若干人组成(目前有15名正式董事,2名候补董事)。

  第二条 董事会成员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长由董事选举产生。董事每届任期2年,董事长每届任期4年,均可连选连任。董事长可在董事会成员中提名副董事长,被提名的副董事长需经三会联席会议通过。

  第三条 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决定集团发展战略、重大发展方针。
    (二)决定集团年度生产、经营、投资计划和工作计划。
    (三)制定年度干部员工激励机制、年终利润分配方案。
    (四)协调集团成员单位之间的生产、经营、协作关系。
    (五)审议对集团章程、制度的修改。

  第四条 董事会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董事长或监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讨论通过的决议、决定要通报监事会。

  第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召开。每位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不得弃权。董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六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第七条 董事会讨论决定的年度各项投资总和不能超过集团上一财政年度的盈利与上一财政年度固定资产折旧的总和。

  第八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可以留用该企业上一财政年度盈利的三分之一,用于扩大再生产;若使用金额超过三分之一,需报董事会审批;若上一财政年度发生亏损,则该企业的任何投资项目均需报董事会审批。

  第九条 董事会负责子公司一、二把手的任免、调动。

  第十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发布董事会决定。
    (三)检查、督促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五)三会联席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董事规范

    (一)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不自己经营或者与其他人经营与集团同类的业务,不从事损害集团利益的活动。
    (三)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集团的财产。
    (四)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集团资金借贷给他人。
    (五)接受监事会监督。

  第十八条 董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审阅集团的各项业务、财务报告、月度工作总结,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二)关心本单位和全集团的生产、经营和发展,就影响企业发展的普便性、全局性的问题提出建议和改进措施。
  (三)在董事会授权或董事会知情同意的情况下,可就集团或集团成员单位的生产、经营和管理进行专题调研,并提出建议和指导意见。
  (五)可免费使用公司的车辆,包括因私用车;享受存休制度;有外出学习及出国考察的资格。
  (六)从私企立宪制实施起,连续或累计当选二届以上的董事长、三届以上的总经理、八届以上的董事均可享受离休待遇,离休待遇原则上参照本人在职待遇。
  (七)鼓励董事(干部)的子女出国留学、外出创业,设立董事(干部)子女出国留学、外出创业基金,数额为30万~100万元。具体实施细则由董事会制定。

  第十九条 董事成员的任免、调动需通过三会联席会议。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集团的执行机构,负责执行、实施董事会的决议。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成员由单位一把手和子公司办公室主任组成。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由总经理负责召集,每月召开1~2次。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由董事会在董事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总经理可在董事会成员或理事会成员中提名副总经理;被提名的副总经理需经三会联席会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集团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集团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负责决算和任务考核。
    (三)代表集团对外处理重要业务。
    (四)公司章程和三会联席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由产权所有者家族成员、工会主席、法监部主任、财务总监和其他聘用人员组成。监事会监督权最大。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由监事长负责,监事长实行继承制。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定企业的根本运行机制——《私企立宪制度》。
    (二)组织董事换届选举。
    (三)检查集团的财务、业务情况;查阅财务帐薄和其他会计资料;必要时可要求集团董事长、总经理报告集团的生产经营情况。
    (四)对董事、经理进行监督,必要时,可对董事提出弹劾。
    (五)监督审核董事会、理事会提交的集团公司的财务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
    (六)监事长或监事会的代表可以列席董事会、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一条 家族成员在教育、医疗方面享有充分保障。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办公费用列入集团公司的财务预算。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可以提取公司上一财年利润10%作为监事长(会)专用资金,主要用于公益事业。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每两年组织一次换届选举(每隔一年的十二月定为选举月),选举集团新一届董事会。选举期间可设立临时性的办事机构(选举办公室或委员会),该办事机构在监事会授权下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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